违约责任答辩状 二手房买卖违约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 针对原告 Wb 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 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 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 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根据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 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 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 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 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 这是很遗憾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根据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 30 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假如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 2025 年 4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推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 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