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标准合同编号: (单位名称或项目经理部名称缩写-买卖-年份 ) (填写全称) 工程钢材买卖合同买方: 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钢 材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吨)数量不含增值税单价(元)不含增值税总价(元)生产厂家基准价综合费用以上小计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额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1.1 本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 含 增 值 税 )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1.2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根据 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提示:基准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中标价、我的钢铁网、中国发改委价格信息网或当地市场建筑钢材价格网等当期价格确定)1.3 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 7.2 条为准。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提示: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 GB1499.2-2025, 盘条圆钢/高线 GB1499.1-2025 及相关国家标准等) 第四条 计量方法4.1 按理论重量结算;4.2 按过磅重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提示: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根据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 第五条 交货时间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