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了标准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 2025 年第 3 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I.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效劳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效劳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 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那么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那么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疑心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