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君主立宪制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第六条 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第十一条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第十五条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十八条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第二十条 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第六十一条 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第六十三条 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第六十八条 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蒋相泽《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