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厂站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满足规定要求,根据国家危险品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炸药、压缩氧气、乙炔气体、石油液化气体、酒精、柴油、六氟化硫等国家规定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要进行辨识,列出清单
第二章 运 输 第五条 单位必需的危险化学品一般要在办理正式手续后交机具危险化学品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禁止自行运输
第六条 小宗的试验用化学品、酒精和油品经生技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运输
第三章 储存、使用、处置废弃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实行分库存放,专人负责,不得杂存、乱存、混存
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报经有关责任人的批准同意后退回储存仓库,并核实数量,办好相关签认手续
危险化学品严禁私人保管存放,严禁存放于职工宿舍或办公室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应设在距离办公、生活区 50m以外的地方,仓库应通风良好,防火、防盗
在仓库周围应设防护网,设置明显的安全防火标志、标示及出入仓库安全规定要求
仓库应备有应急的防火设备和器材,通向仓库的道路畅通无阻、平整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 24 小时值班看护
危险化学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看守人员不得身带火种入库,上述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裤,防止因静电而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器电线也应具有防燃的性能,电线采纳不着火的硬塑料管套穿,开关在库外操作,仓库内照明不得采纳大瓦数灯泡和太阳灯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识、标签及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
在使用工作场所有应急救援措施和配备应急器材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荫凉处
第十三条 可燃气体的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