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婚姻当事人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纳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具有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本文拟就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成立要件、效力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性质;成立要件;效力 随着人们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采纳约定的方式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由于其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日益成为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特别性,学术界对其性质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身份行为说与财产行为说: 1
此种学说在日本具有广泛的影响,身份行为被分为三种:形成的身份行为,即直接造成身份的创设、终止、变更的法律行为;支配的身份行为,即基于自己的身份而对他人之身上为身份法的支配的行为;附随的身份行为,即附随于身份关系的行为,又可分为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为与附随于身份法的事实的行为,附随于婚姻的财产制契约便属于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为
将身份行为区别为形成的、支配的、附随的三种,对于身份行为能力问题之解决有其实益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有婚姻能力的人,也就有能力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因此夫妻财产制契约为身份契约
我国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约定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虽然具有特别的身份性,但其内容却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仍属财产契约的一种
日本末川教授认为,身份行为系以身份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