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 3 月 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 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 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 2 日至 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督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同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 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 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假如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 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50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 A 公司在 2 月 10 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 A 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假如 A 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 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 A 公司赔偿 215000 元的设备损失及 53000 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