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 1 47-2 0 1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 B/T 1、1-2 0 09 给出得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就就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得 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得评定,但国家已有特别规定得,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 th e disabled d u e to b ody inju r 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得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 丧失
2、2 精神障碍 t he men ta l l y di s o r der e 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 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 c tivi ti e s o f daily l i Ving; AD L人在躯体健康得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得、基本得、共性得活动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 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 bility o f taking care of on e sel f人在正常思维支配得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得能力
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 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 o dy m 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