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业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行为
第二条 为了便于企业平常借贷和转贷手续,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可选定几家企业作为企业互保企业(由财务部负责办理互保手续)
第三条 为切实运使用办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在担保工作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照原则第四条 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 50%
第五条 担保协议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亏损企业或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我司且现金流量靠近枯竭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不得为个人和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企业在互担保时,不得选择 ST、PT 企业及持续三年业绩下降企业进行担保
在互担保过程中,应选择与我司业绩、规模相称或业绩、规模比我司稍好企业
在担保额度、担保时间、担保内容等方面应相称,以体现公正、公平、双盈原则
第九条 无论与否收取担保费用,企业不得单方面为任何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或代开信用证,也不得为股东或股东关联单位进行担保或代开信用证
企业不得以质押其他单位商业汇票方式为其他单位担保或为其他单位套现
第三章 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贷款过程中首先应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以争取授信额度
另一方面,如无法获得授信额度,则应采纳项目抵押、应收帐款抵借、不动产抵押或股票(债券)质押方式进行筹资
第十一条 企业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其他单位进行筹资并将所筹集资金用于经营及投资所需时,可以寻找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进行担保(抵押)
第十二条 企业在寻找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进行担保(抵押)时,应充足理解担保单位银行信誉及该单位持续三年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