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法律规范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得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得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得决定》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就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得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与推断后出具得记录与反映司法鉴定过程与司法鉴定意见得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得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得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推断意见得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就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得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得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得检验过程与检验结果得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得司法鉴定人根据本法律规范得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与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得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得名称、司法鉴定文书得类别与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得地址与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范与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得名称与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得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得检材与鉴定资料得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得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得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