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如下简称平台)安全运行,保证平台合法使用,增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充足共享,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平台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投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设,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等政府部门,供电企业、自来水企业、港华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如下简称各建设单位)参加建设。平台以增进中小微企业进展为目,具有信息征集、信用培植、信用评价、银企对接、信息共享、政策引导、记录分析等功能,打造集信用信息、政策指导、信贷营销、银企对接、担保服务于一体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多方受益。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纳税信息、担保信息、社保信息、环境保护信息、进出口信息、公用事业信息(水、电、气)等。原则上政府部门不涉密信用信息都要纳入平台。第二章 信息征集和更新第四条 根据“简朴、有用、可行”原则,各建设单位根据确定数据种类、采集格式、采集数据项、报送频率等规定,将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于月后10日(税务信息于季后10日)内报送至平台。第五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对各建设单位报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转换加工、匹配整顿后加载进入平台,不得私自更改原始数据。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使用平台对外公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精确性、可公开性负责。第三章 信息查询使用第七条 平台在使用上要根据“分级查询、授权管理、信息保密”原则,根据不一样使用对象确定查询内容,查询企业纳税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须经企业书面授权同意。第八条 平台查询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查询,查询单位经授权后直接访问平台查询信息;二是间接查询,查询单位提交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访问平台查询信息并反馈查询成果。第九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将监督平台顾客操作,防备对企业信用信息非法查询。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平台运行、管理,各建设单位承担对应报送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