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但我认为有些不妥,不应由受害人不加限制的任意选择,本文将提出些个人修改建议,和大家一起探讨,以促使立法更加完善
目 录摘 要
责任竞合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特征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