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定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定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就产生了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建立与稳定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具有私法意义的民法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具有很重要的位置
当前该理论的讨论有很多的分歧,主要分为从法理角度进行讨论和比较他国立法角度进行讨论
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该理论应该从法理和立法比较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旨在前人探究的结果上探究意思表示瑕疵
首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进行一个分析,指出其不足,然后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立法的优点,对当前立法进行建议
目 录摘 要
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现状和缺陷
1 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内容规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