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第三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进展(增加)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总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物权法:1.物权法所调整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的归属关系(自物权)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二方面内容。 2.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3.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除民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一)物权关系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1.对物关系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制造,后为德国民法学家邓伯格所完善。其主要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就是人对物的关系:人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2.对人关系说:为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等人所制造。认为物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普遍为人们采纳。)3.折中说: (二)物权关系的种类1.归属关系2.利用关系《物权法》第 2 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2、属于私法。二、物权法的特征(一)是财产法物权法以法律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二)是强行法与债权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三)是普通法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