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法律规范为推动浙江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得标准化、法律规范化与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法律规范》,并于20 06 年 1 月 12 日开始正式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得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与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得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法律规范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讨论就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 1 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 B 897 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 8 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法律规范G B 50 222-1 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附条文说明)3 术语与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农贸市场就就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与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得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得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就就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与有病变得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就就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得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