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无视法律,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具有四个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消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义务,导致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2)时空的特定性,即风险产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
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在中小学校园内或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若是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外或非教育教学过程中,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中小学教师执业风险
(3)风险产生原因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没有依法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
(4)风险性质的特定性,即中小学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是法律风险
二、常见中小学教师执业法律风险类型 (一)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2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 5 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可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条和 40 条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若学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落实到参与教育教学的教师身上
若教师在执业中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