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与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法律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得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得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得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ﻫ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ﻫ (三)推动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与核定生产能力
ﻫ 设计生产能力就是指由依法批准得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得生产能力
ﻫ 核定生产能力就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得煤矿,因地质与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得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得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得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就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得最大值
ﻫ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得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得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得煤矿生产能力得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与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得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与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根据国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