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得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得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得检测条件与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进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竞争得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与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得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与技术法律规范得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得数据与结果得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得活动。 第四条 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得原则,不断建设与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进展。第五条 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与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与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选定与委托程序第六条 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得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与食品质量检测得专业队伍与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得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举,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第八条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得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得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近两年内得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七)省级工作机构推举意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九)其她资质证明材料。(注:申请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