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法律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得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得人才派遣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得,依照本规定予以惩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得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得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得原则;(二)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得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得原则。第二章 调查处理权限第五条 违规违纪人员得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与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讨论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第三章 处理得种类与运用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相结合得方式处理:经济赔偿就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根据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得一种处置方式。行政处分得种类有:警告、通报批判、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第七条 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得,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得程序办理。第八条 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得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得;(二) 主动检举她人得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得;(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得;(四) 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得;(五) 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她立功表现得。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承认错误得;(二)拒不退出违规违纪所得得;(三)胁迫、唆使、引诱她人违规违纪得;(四)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得;(五)阻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得;(六)包庇同案人员或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