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得评选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得监督指导
建议改为:第五条 省优质建设工程得评选工作,由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组织开展,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工程质量部具体实施,并为参选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与创优过程指导
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得监督指导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有关省地、节能、环保得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建议改为:(一)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先进合理;(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用一个冬雨期以上而不超过二年,没有发生质量问题与质量隐患;建议改为: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用一个冬雨期以上,没有发生质量缺陷与质量隐患;使用功能、消防、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
(三)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纳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5 项;(四)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与环境保护”,有计划、措施、成果; 建议改为:(三)(四)两款合为一款(三)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与环境保护”,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纳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5 项; 第十三条 申报得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
建议改为:(四)申报得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得事件
建议改为:(五)申报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得事件
第十二条 申报得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
建议改为:(六)申报得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