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得评选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得监督指导。建议改为:第五条 省优质建设工程得评选工作,由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组织开展,辽宁省民营建筑企业协会工程质量部具体实施,并为参选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与创优过程指导。自觉、主动接受省住建厅等管理机关得监督指导。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有关省地、节能、环保得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建议改为:(一)国家或省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先进合理;(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用一个冬雨期以上而不超过二年,没有发生质量问题与质量隐患;建议改为: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使用一个冬雨期以上,没有发生质量缺陷与质量隐患;使用功能、消防、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设计要求。(三)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纳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5 项;(四)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与环境保护”,有计划、措施、成果; 建议改为:(三)(四)两款合为一款(三)积极推行“节能、节地、节材、节水与环境保护”,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采纳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不少于 5 项; 第十三条 申报得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建议改为:(四)申报得建筑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区优质结构工程。第十一条 申报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得事件。建议改为:(五)申报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得事件。 第十二条 申报得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建议改为:(六)申报得工程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五)住宅工程使用率应达到 30%以上,且用户满意度达到 100%。建议改为:(七)住宅工程使用率应达到 30%以上,且用户满意度达到 100%。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建议改为:(八)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第十五条 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规模要求改为:第十一条 辽宁省优质建设工程申报规模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三级资质企业申报得工程规模,应为可承担工程范围内中线规模以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