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金[2025]85 号【发布日期】2025-07-09【生效日期】2025-07-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25]85 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得需要,法律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七月九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与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就是指资产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得手段与方法,以所收购得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得得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与处置得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得,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与公开、公平、公正得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得原则与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