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港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股份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促使对外投资行为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系统化,确保投资的高效性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适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仅指对外权益性投资,即公司以让渡自身拥有的资产来猎取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重大影响或达到其他需要,最终达到猎取利益目的而作出的行为
不包括:(一)基本建设、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二)长期债券投资
(三)期货投资
(四)房地产投资
(五)其它非长期性权益性投资
“一”类投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二”、“三”、“四”、“五”类投资目前未涉及,暂不作规定
第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应遵循效益最佳、风险适度、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审批程序(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等投资行为,应纳入年度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权限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第五、六条)(二)假如实际对外投资金额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方案基本一致(差异不超过10%),购建的固定资产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方案附清单上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金额等基本一致(差异不超过10%),视为纳入年度投资方案处理;假如公司临时调整投资方案,当作购建未纳入当年度投资方案处理
(三)纳入年度投资方案的投资行为,附原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实施
(四)未纳入年度投资方案的投资行为,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批准;若投资额超过董事会权限,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投资方案的前期工作标准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标准投资主体在选择对外投资项目时,必须综合考虑集团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