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概念、本质和特点 旳(一) 税收概念旳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社会共同需要旳,凭借政治权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原则,强制地、免费地获得财政收入一种分派关系
旳旳(二) 税收本质旳税收本质旳反应了一种特别分派关系
它表目前:旳1、国家征税凭借是政治权力
旳2、税收体现一定社会产品分派关系
旳(三) 税收特性旳(即三性) 税收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特定分派关系,旳旳旳体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定规定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强制性、旳缴纳上免费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固定性
旳旳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客观必定性 旳(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手段之一
旳(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旳,需要通过税收来对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旳旳分派关系
(三)通过税收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旳(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不可缺乏重要经济杠杆
旳旳第二节 税法概述一、 税法概念及特点旳(一)税法概念旳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法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旳行政机关规定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税收关系旳旳旳旳法律法律规范总称
税法体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旳旳章等
(二)税法特点 旳1
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法律形式
在确定税法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上旳,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旳等性
在处理税务争议所合用程序上旳,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
首先要分清争议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旳,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协商、旳调解程序
三、税法调整对象 旳税法调整对象是参加税收征纳过程主体之间所发生社会关系
包旳旳旳括如下几种方面: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分派关系
旳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