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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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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及电子设备等。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前项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均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中。第四条 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固定资产存入位置确定责任人,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部门责任人自行制定。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管理。二、机械设备生产部负责管理,但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三、工具由材料库保管员负责管理。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 移交人员移交时,固定资产应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 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纳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第八条 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第十条 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行政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使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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