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土地储备、项目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具体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与回顾分析进行的全过程法律规范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法律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讨论和审批工作,坚持审慎原则,充分估计投资风险
第六条 集团投资进展中心为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和非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对于集团本部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选、可行性讨论论证,负责推动内部决策程序
对于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在集团投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项目可行性讨论论证,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集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投资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监控和回顾分析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第七条 每年年末,集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集团战略和财务规划,对集团可进入的行业或领域进行分析,建议投资方向、重点和投资规模,制订集团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和集团本部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所属企业依据集团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本公司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形成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初选与可行性讨论论证 第十条 投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