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质:残留溶剂得指导原则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得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得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得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得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得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得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不能完全除尽
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得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物得性质,如结晶型
纯度与溶解度
因此.有时溶剂就是合成中非常关键得因素
本指导原则所指得溶剂不就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得溶剂,也不就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得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出合理得推断
出于残留溶剂没有疗效,故所有残留溶剂均应尽可能.去,以符合产品法律规范、GMP 或其她基本得质量要求
制剂所含残留溶剂得水平不能高于安全值,已知一些溶剂可导致不接受得毒性(第一类,表 1),除非被证明特别合理,在原药、赋形剂及制剂生产中应避开使用
一些溶剂毒性不太大(第二类,表 2)应限制使用,以防止病人潜在得不良反应
使用低毒溶剂(第三类,表 3)较为理想
附录 1 中列出了指导原则中得全部溶剂
表中所列溶剂并非详尽无遗,其她可能使用得溶剂有待日后补充列人
第一、二类溶剂得建议限度或溶剂得分类会随着
新得安全性资料得获得而调整含有新溶剂得新药制剂、其上市申请得安全性资料应符合本指导原则或原料药指导原则(Q3A 新原料药中得杂质)或新药制剂(Q3B 新药制剂中得杂质)中所述得杂质控制原则,或者符合上述三者
2、 指导原则得范围指导原则范围包括原料药、赋形剂或制剂中所含残留溶剂.因此,当生产或纯化过程中会出现这些溶剂时
应进行残留溶剂得检验
也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溶剂得检查
虽然生产商可以选择性地测定制剂,但也可以从制剂中各成分得残留溶液水平来累积计算制剂中得残留溶剂
假如计算结果等于或低于本原则得建议水平,该制剂可考虑不检查残留溶剂,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