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 18666-2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验。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 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 1171)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GB 475-1996 商品煤样实行方法(eqv ISO 1988:197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检验值 inspected value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3.2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3.3质量指标允许差 tolera nee of quality parameter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3.4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 ng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4.1 方法提要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实行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 的质量进行评定。4.2检验项目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冶炼用精煤: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4.3煤样的实行、制备和化验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4.3.2煤样的实行4.3.2.1采样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a)采样器开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 2.5 倍;b)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采样器实行的子样质量应符合 GB 475-1996 的要求;c)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 GB 475 —1996 要求。4.3.2.2采样地点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