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XX 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 XX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县国资委和县属企业原则上根据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穿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四)坚持惩教结合和纠建并举。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县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