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 实施四年多来,在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主要表 现在,一是《管理办法》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 形式颁布的技术指导性法律规范,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 技术法律规范内容相对简单;二是《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职业卫 生监督的内容;三是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进展和职 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逐步深化,ILO 和 WHO 都出版了一系列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 达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而我国现行 的《管理办法》在基本原理和指导思想上和国际通认的基本 原则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次修订是把原《管理办法》分 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似下简称为《监督管理办 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法律规范》) 二份文件,前者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法律规范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后者主要是指导、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 为。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规章名称的改变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职业健康 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名称的改变更确切的表明对职业健康 监护不仅是管理,而且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提 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 议。(二)章节的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在表述形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用人 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健康监护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义 务、职责和相应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条目增 加,现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罚则和附则。(三)总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 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 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 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 的病情可能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