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及考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心管理,严肃上下班考勤纪律,依据中心有关法律规范制度,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应本中心所有在职人员。第一条 本中心所有人员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第二条 本中心所有人员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第三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中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时间为:1、行管: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00 ,加班:19:00 起;2、收费、保洁、保安:上午 7:30-12:00(调休时间段 10:00-12:00),下午 14:00-17:00(调休时间段 12:00-14:00),其中保安实行白班和夜班两班制,加班:19:00 起;3、如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以最新文件为准;4、规定时间以外,非工作需要,员工一般不允许在中心逗留。如因工作原因,需在下班时间后延长工作者,原则上必须经直属主管同意,一小时以内不计为加班。5、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办公室发出加班通知或由部门经理向办公室申请加班的,方可计入加班,核算加班工资。第四条 中心员工除下列人员外,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1、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核准免予签到者;2、因公出差经核准者;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核准者。第五条 人力资源专员每月底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并根据考勤记录进行奖惩、核算加班超时工资。 第六条 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班(代班)按下列办法处理:1、上班迟到 5 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5 至 10 分钟内的,予以10 元/次的处罚;11 分钟至 30 分钟内的,予以 20 元/次的处罚;30分钟至 60 分钟内的按旷工半日论处,61 分钟以上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罚。2、早退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凡旷工的不得以请事假、病假冲抵。3、中途擅自离岗,值班脱岗 10 至 30 分钟内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31 分钟至 60 分钟的按旷工一日处罚;4、旷工按本人当月日均工资给予 200%处罚,当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除按以上处罚并予以除名处理,所有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5、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带班),凡私自换调班(带班)者,一律对双方当事人按旷工半日处理,特别情况须报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班(带班)。6、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上班的;(3)擅自离岗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