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修改) [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 【颁布日期】 -10-30 【实施日期】 -11-01 【标 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修改) 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10 月 25 日市政府第 88 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 1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区( 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改革、 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三、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 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予以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四、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 项修改为: 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 米
五、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 第十三条第( 三) 项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 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七、 第十四条第( 四) 项修改为: 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 实行遮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
八、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 沟坑, 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