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37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是法律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仔细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
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进展的必定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仔细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实行措施加以避开,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方面也就成为推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
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