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第七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