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 保理条件第五章 费用第六章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第八章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第九章争议及处理第十章应收账款的回购第十一章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第十二章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第四条 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假如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假如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