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讨论稿)(2025-06-2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期货市场运行效率,法律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资格,为指定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或者回应投资者询价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做市商在交易所从事做市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做市商资格管理制度
符合交易所资格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级做市商或者二级做市商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交易所做市商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一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二)二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三)以自有资金参加金融期货交易;(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 1 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处分的记录;(五)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开展做市商业务的专业人员;(七)具备满足开展做市商业务要求的技术系统;(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交易所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负责人简历及相关业务人员配置情况;(四)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五)开展做市商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报告;(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做市商资格认定,通过后授予申请人做市商资格,为其开立专门的做市商交易编码
交易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做市商数量,并有权视市场情况对做市商数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