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鸭肉出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规定》等。(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 萨克斯坦从中国输入鸭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出产品范围允许出的鸭肉指冷冻鸭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内脏。三、生产企业注册向哈萨克斯坦出鸭肉的生产企业应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 部门注册。生产企业指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1. 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哈萨克斯坦 推举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 提出对哈萨克斯坦推举注册申请。2. 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送对哈萨克斯坦推举注 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3. 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举对申请注册的生 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4. 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 署官方网站公布。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一)动物来源要求。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中国的禽流感、新城疫非疫区。来自于 实施有效追溯体系的备案农场,可以追溯到活鸭的来源地。2. 来自于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传染性支气管 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支原体病、鸭病毒性肝炎、鸡白痢和禽 伤寒、传染性法氏囊病的农场。3. 来自于过去 12 个月内未因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的疫病受到管制和检疫限制的 农场。4. 孵化后或至少在送宰前 21 天,在兽医部门要求的条件下隔离, 隔离期间没有传染病临床症状。(二)出鸭肉要求。1. 出屠宰用的活鸭未饲喂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欧亚经济联 盟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2. 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对屠宰活鸭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鸭是健康的,没有疫病临床症状和寄生虫病,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 结和腺体已摘除。3. 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 不超过中国、哈萨克斯坦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