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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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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 for flood impact assessment前言为加强防洪社会管理,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第 3 号令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 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 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1992 年 4 月,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 国家计委水政[1992] 7 号)(以下简称《有关规定》);1998 年实施的《防洪法》和随后修订的《水 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进行了规定,赋于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及管理职责。2004 年《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将上述 2 项制度列入水行政许可。为落实 《水法》《防洪法》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要求,2004 年,水利部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 ) 109 号),2013 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洪水影 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 ) 404 号),2014 年发布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o 为适应放管服要求,水利部 2017 年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 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 )359 号),同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等文件进行了修订;2021 年水利部发布实施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T808-2021); 2022 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 ) 216 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 29 号)、 II《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 ) 2 号)要求,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 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部分条文己不适应新要求,需修订完善,同时国家对河湖空间管控以及技术审 查提出新要求。2020 年底,水利部启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修订工作,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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