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解决突发性事故(事件),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进行有效控制,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影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事故等级、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责、流程和内容等。本制度所指的事故、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其它事故,各单位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的管理,均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事故 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的事情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临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未遂事故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第四条根据制度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以“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领导根据需要组织并参加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八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有关领导,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职责范围内对环保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人力资源、生产技术、机电动力、工程管理、工会等部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报告及防范措施的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三章事故、事件等级划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十二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相关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本制度中只针对一般事故作出以下规定,一般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规。第十三条一般事故(分为 A、B、C 三类)A 类: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