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1。 目得为了建立一个有效得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与正在发生得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与处理工作,并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与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ﻫ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得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安全处负责各类事故得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得调查报告与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得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与正在发生得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ﻫ 4. 工作程序ﻫ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就是、遵守科学得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得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与实行得应急措施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ﻫ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厂长、安全处;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安全处、工会、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安全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ﻫ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得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ﻫ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中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总调度室与其她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处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ﻫ 4。2事故调查ﻫ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分厂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她职能部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O HS 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得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得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75 号发布,91 年 2 月 22日)进行调查。ﻫ 4。2.4非伤亡得重大、特大事故由 OHS 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 0 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ﻫ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