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制度XXX 项目部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制度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 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 1/4 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1)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2)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为上限, 不含本上限值。1、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 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的 1/10,但不大于 10 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 5 千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2、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3、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30 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 20 万元以上的 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事故处理程序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实行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公司上级部门、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2)监理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3)项目部根据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指示,立即实行相应措施,查清事 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送有关方面单位;(4)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立即报送公司上级部门及监理、业主单位并以书面简要说明;(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或业主单位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 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 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2、一般事故的处理(1)项目部立即实行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 单位及项目部上一级部门。(2)在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项目部提交事故报告基础上报监理、业主 单位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 2天内,向监理、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