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法律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讨论事故规律,实行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 XXXX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第二章 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 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一)造成下述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30 人以上死亡。2.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3.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造成下述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1.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2.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3.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造成下述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2.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3.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造成下述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3 人以下死亡。2.10 人以下重伤。3.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第五条 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转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第六条 即时报告(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的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领导有关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时限为 1 小时。(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1.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发生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3. 原因的初步推断。4. 实行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5.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第七条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第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织(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该积极主动配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