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贮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司产品贮存管理,确保产品贮存产品质量,特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贮存产品管理.第二章相关部门责任第三条品管部开展产品贮存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品管科负责冷库贮存产品质量检查和质量考核,包括不限于:冷库卫生、温度、产品堆码、产品先进先出、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标识等.第五条 仓储科负责产品贮存管理,包括库温、卫生、产品贮存、搬运、码放、标识及库容整理等。第六条 工程科负责冷库温度的控制、检查和冷库制冷设施的管理。第三章冷库基本管理要求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指冷库包括:预冷成品库、急冻库、冻品贮存库。第八条 急冻库温度应 W28C;冷藏库应控制在 J18C;预冷库应控制在 0 — 4C,湿度控制在 75%—84%。第九条仓储科和工程科应相互配合,对急冻库、冷藏库每月除霜、除冰不少于一次,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操作记录。工程科应根据预冷库实际温度,每天冲霜不少于一次,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操作记录.第十条 工程科应每 2 小时对各冷库现场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品管科应不定时核查库温,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并上报。第十一条 仓储科必须将非食用品和食用品分库(区)存放并做好标识;副产品和分割产品应分库(区)存放.第十二条 库管必须做好进出库产品货龄管理,建立产品生产日期与数量档案,确保库存产品生产日期、数量准确。第十三条 仓储科应保持库内卫生清洁,确保预冷库内无积水;并做好冷库内防尘、防火、防潮(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等五防工作。第十四条 所有进出库人员应随手关门,不得随意打开库门.第四章 冷鲜产品出入预冷成品库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预冷分割产品和副产品等出入库时中心温度必须达到 0 — 4C 红白条类产品应控制在 0 — 7C),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入库。第十六条 入库产品应离地离墙,预冷成品库的垫板应使用塑料垫板,不应使用木制或竹制垫板。第十七条不同产品之间应留有间隙并做好标识,标识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入库时间”、“入库数量”。第十八条红、白条之间在入库时产品之间不应互相粘连或挤压。第十九条 分割类预冷产品库存期限不得超过 36 小时,红白条类、副产类预冷产品库存期限不得超过 24 小时。第二十条 产品出库时应保证产品质量卫生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同时不得出现串户、混发或错发现象。第二十一条 仓储科统计员必须做好进出库台帐,台帐应注明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