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行的职务行为。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涉及: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制止阻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法律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二、组织指挥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根据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规定,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武器、警械具。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在合用状态。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合的设施,对于阻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第七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行方案”。实行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第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局限性情况时,根据《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执行。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警力的部署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