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得通知安监总办〔20 1 4〕4 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 1 4 年第 4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您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仔细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5 年 6 月 3 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得通知》(国发〔2 0 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法律规范》(AQ/T9006-2 010),法律规范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与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与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得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得公告与证书、牌匾得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得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