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管理业务相关办法法律规范制度1 现金管理办法办法名称现金管理办法办法编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生效日期第 1 章总则第 1 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防止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第 3 条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其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 4 条公司的现金管理根据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出纳不能兼任会计。第 2 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第 5 条现金的收取范围1.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第 6 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1. 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2.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 支付给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酬劳。4.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5.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 1 0 元,超过结算起点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6. 向股东支付的红利。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 7 条 除第 6 条的第 2 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部经理同意,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第 3 章现金限额管理第 8 条 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 9 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第 10 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 2〜3 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代表公司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核定。第 11 条 对于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第 12 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第 13 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时应将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