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考勤、请假及奖惩制度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本所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约 4 0 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11: 30,下午 1:- 5:
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
会计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 8: 30 上班,下午应不早于 5: 下班
会计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会计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 元)
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
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
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 5 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1
请假批准权限会计(包括合作人会计、聘用会计,下同)请事假 3 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 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
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
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事假(1 )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别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
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会计每月可允许 3 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 1 天事假
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
事假不得累计使用
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 1 - 2 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 5 0 %;超过 2 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