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遵纪守法、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思想觉悟,纪律观念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能"指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及质量,包括专业理论和单位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勤”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主要考核上下班及出勤方面;”绩”指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派驻单位的评价,奖惩情况
二、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具体标准如下: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无损害党和国家以及 ②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中不循私、不受贿、不挥霍、不浪费,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得十分,上述行为违反一次扣二分
③ 能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以及县委、政府和财政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得十分,出现一次差错扣二分
④ 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能,熟悉财会知识,胜任财会工作,账目清楚,数据准确,按时记账、结账、报账,为领导提供好决策依据的得十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项扣二分
⑤ 自觉钻研财会专业理论,制定好本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则、会计岗位责任制,制度健全得十分,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⑥ 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好,按时上下班,无旷工,得十分,累计迟到早退达五次扣 1 分,旷工一天扣 1 分
⑦ 按时参加会计培训,遵守会计例会制度,全年无缺席的得十分,缺席一次扣二分
⑧ 能圆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好单位内部及与外单位各方面的关系得二十分,对没有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差的,酌情扣 1 至 5 分
⑨ 在年中专项检查及年度审计中,无发现有违纪行为的得十分,否则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三、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得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