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稽核管理制度第 1 条 建立会计稽核管理制度是整个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 3 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
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 4 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复核账簿:对账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
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令主管记账员更正
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 5 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制定
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
第 6 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从下表所示的三方面进行
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审说明核审核凭证设计的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真实性审核 和地点、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和准确①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完整性审核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② 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