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德法律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得职业道德素养 ,改善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法律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律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得职业道德,就是医务人员应具备得思想品质 ,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得总与
医德法律规范就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得思想与行为得准则
第三条 医德法律规范如下:(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得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得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与蔼,同情、关怀与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得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法律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仔细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与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得重要内容作为衡量与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得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
要实行医院新成员得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常常听取患者与社会各界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得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得首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