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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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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被载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如何保障行政审判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以及怎样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基本观念改革实质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 由人治转向法治,同样是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必须抛弃中国历史数千年的人治传统观念,潜心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先进理念,认仔细真对待法治,对待依法行政,对待行政审判。决不可以将法治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对外交往,应付西方国家的面子上的需要。搞形式上的法治,实质上的人治,不仅不能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 WTO 等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而且还会将法治的美好理想在人们的心目中彻底摧毁。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靠的是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形成的一系列崭新思想作为先导;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都是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结果;同样,没有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也不会有中国 20 年改革开放的巨大历史成就。因此,扎扎实实实行法治,必须首先转变观念。没有观念的转变,决不可能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 根据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审判的内在要求,人们尤其是行政审判法官以及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下基本观念: 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进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进展优势的倾向。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进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进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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